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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光二年地契——《官杜绝契》
 
  《官杜绝契》是南京档案馆现存最早的一份档案资料,契约签署的时间是“道光二年十月”,亦即公元1822年11月,距今已有181个年头。 此《官杜绝契》长65厘米,宽56厘米,字迹大部分清晰可辨,并有“江宁县印”、“江宁县正堂”的官府印鉴和当事人签字画押的手迹。契约签在一张很薄的软纸上,据专家证实,这种契约文书应为官方统一印制的范本,官府藉此要收取一定费用。

  通过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、江南经济史学家范金民对《官杜绝契》的一番解读,我们了解了这桩房地产买卖的全过程。 1822年,一个名叫田智勇的人在“江宁县南城外门口地方”——今中华门外(经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吴晓铁先生证实),拥有一处门面房。地头是田智勇原先买下来的,他在上面翻盖了“店房一业”,出租给别人开了间雨伞店。现在,老田家也许是儿子要结婚,也许是要在别处做生意,这处房产就不想再出租了,打算卖掉,以便多筹些银两。 老田和儿子田种玉、田经畲商量后,通过亲友见证,并且“凭官牙立契”,决定把房子按照“一次性买断”的方式卖给一位江姓人家。 房子是迎街的门面房,门朝西,结构是七梁平房,并排还有两小间,另外加上砖石土木、房内装修等,按照时价估算后,老田开出“五百九十五两”银子的价码。 田智勇还在契约上言明:自契约生效之日起,买主对该房地产便拥有了“拆卸翻盖、更改异新”的权利,田家会遵守“永无增找、永不回赎”的规矩;倘若有田家族亲就房地的产权闹出争议的话,与买主没有任何关系,一切由田智勇一人承担。 江某见契约上的条文写得明白清楚,价格也还能接受,于是便和田智勇拍板成交了。

  据范金民教授解释,当时土地买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,一种是单纯的土地买卖,一种就是这张《官杜绝契》上记载的房产买卖,但其实质仍然是土地交易。无论哪种,所签的契约都是地契,所以《官杜绝契》也是地契的一种。 按照当时的规矩,买卖土地必须书写文书,到官府备案,交易才合法。盖有官印的契约叫“赤契”,如果是民间私下交易,所立的凭据没有官印,这叫“白契”。白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。 契约一般是以卖主的身份立下文书,文书的基本内容如土地面积,如果卖的是房子,房子的结构、朝向、价格等都应交代清楚。契约的形式也分两种,一种是“典卖”文书,一种是“绝卖”文书。“典卖”指暂时出售,将来还可以赎回,“绝卖”即一次性买卖。像田智勇的卖房行为就属于“绝卖”,所以文书叫“杜绝契”。 至于《官杜绝契》上的“中人”朱莹齐、周宗藩、吴健东等五位,范教授对记者说,如果把这些人理解成“中间人”的意思,那就错了。“中人”即见证人的意思,真正的“中间人”应该是契约中的“官牙”余序东。所谓“官牙”,就是经过官府认可的经纪人,类似于现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办事员。 此外,在这份契约的中上方,还有“同治四年八月十九日验契”的字样,盖着“东南保甲局”的官印。从道光二年到同治四年(1865年)相隔43年之久,为什么43年后还要验契? 范教授说,原因可能有多种,或许是为了重新出售,或许是房主为了证明一下,也可能是因为当时太平军已兵败金陵,清政府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登记。

  辗转一个多世纪,新中国成立后,土地收归国有,像《官杜绝契》上这种性质的房地产交易已不复存在了。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法规处的刘洋告诉记者,现在的城镇居民对自家房产所占土地只有使用权,权限为70年。这种权限可以随着房屋产权的买卖进行变更,但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买卖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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